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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7-03-23              字体:

  咸编发〔2010〕73号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直各单位:

  《咸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咸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提高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咸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与日常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根据上级编委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按照上级有关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审定市直机关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机构改革方案。

  (四)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县级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审定市直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和市直部门与县(市、区)的事权划分。

  (五)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派出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审定县(市、区)党政群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审定其他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和更名。

  (六)分配、管理经省下达的全市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市直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和定编标准。

  (七)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职数、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及相关管理。

  (八)审议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所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事宜;协助管理中央、省在咸垂直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审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用编进编。

  (十)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制度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重要问题由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工作等特别重要问题,经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市委、市政府决定;日常工作授权编委主任按规定处理,由市编办承办。

  (二)市编委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编委主任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就重要事项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一事一议。

  (三)市编委办公会议由市编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出席市编委办公会议的人员为市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市编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会前应向编委主任请假,不能请人替代。

  (四)凡属市编委办公会议审议研究的事项,先由市编办列出建议议题,报市编委主任审阅确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五)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由市编办负责汇报;涉及干部人事事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负责汇报。

  (六)市编委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决定问题时,以赞成意见超过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在讨论中分歧意见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一般应暂不作结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在下一次会议复议后再作决定。

  (七)市编委办公会议讨论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形成的决定,由汇报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市编委办公会议由市编办负责通知并作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三、办事机构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研究拟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报批县(市、区)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和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机构设置调整事项;承担市级党政群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含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规定审核报批和日常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行政编制(包括政法专项编制)的分配、调整意见。

  (四)研究拟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分类制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标准;审核审批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构改革方案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指导县(市、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审批县(市、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领导职数事项;负责对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能审核提出意见。

  (五)负责协调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之间、市级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配合上级编制部门开展省直管县改革试点。

  (六)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用编进编管理。

  (七)负责全市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定期向市编委主任报告市直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的使用情况。

  (八)负责对拟提请市编委会议审议研究的机构编制事宜,提出初审建议方案及相关汇报说明。

  (九)指导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管理、实名制管理和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机构改革实施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监督管理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名称和中文网络域名的规范使用。

  (十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负责市级登记管理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编办、市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事项审批

  严格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分类审批权限和程序具体划分为:

  (一)由市编委会会议审议,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报省委、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批的事项:

  l、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2、全市副县级以上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置、升格、撤销。

  (二)由市编委会会议审核,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事项:

  l、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原则规定、意见。

  2、县(市、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3、全市副县级以上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4、市直各部门与县(市、区)之间重大职权划分及调整。

  (三)市编委会审批的事项:

  1、市直机关和县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2、全市副县级以上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调整、更名和挂牌。

  3、市直各部门职能的界定及调整;市直各部门之间重大职权划分及调整。

  4、市直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和增加。

  5、市直各部门和县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6、市直正科级以下(含正科)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

  7、市直部门之间、同一性质事业单位之间人员交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军转干部及家属、招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安排选调生、从外地和县市区调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其他单位调入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的用编进编。

  8、县(市、区)正科级党政机构设置、调整、撤销、更名和挂牌。

  9、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办法。

  (四)市编办审批的事项:

  1、市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科级机构在不增加原有数额前提下的调整、更名和挂牌。

  2、市直除直属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更名和挂牌。

  3、市直正科级以下(含正科)事业单位的机构更名和挂牌。

  4、县(市、区)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撤销、更名和挂牌。

  5、县(市、区)副科级党政机构设置、调整、撤销、更名和挂牌。

  6、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系统内同一编制性质的人员流动用编进编。

  7、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下编。

  五、文件审批

  (一)经市编委会议审议和审核,市委常委会审定的事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直机关和县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规定,由市编委会议审定,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三)经市编委会议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以市编委文件行文。

  (四)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事宜,统一由市编办按规定办文;以市编委名义行文的,送市编委主任签发;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送签。

  (五)经市编办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编办行文。

  六、本《规则》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则,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七、本《规则》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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