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的梳理 |
发布日期:2025-04-29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253 字体: 小 中 大 |
归档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经系统整理交档案室或档案馆保存的过程。归档是形成档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判断是否属于归档范围则决定了文件材料能否成为档案,进而发挥档案价值,从而存史资政育人。 不归档范围是指机关单位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不符合归档要求,不需要进行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的范畴。 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 归档范围,就是归档文件整理的范围。确定归档的范围,是整理工作首先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件材料数量很多,在这些文件材料中,有本机关制发的,也有上级、同级和下级机关制发的;有主送的,也有抄送的;有重要法规性的,也有一般事务性的;有单份的,也有重份的;有长期效用的,也有短期效用的等等。在整理时,不是所有的文件材料都需要归档,而是要正确分析,区别对待。在确定机关文材料的归档范围时,既要保证该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防止“有档不归”;又要注意不该归档的文件材料不能归档,防止“有文必档”。对于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可由文件的产生部门自行保存一二年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全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以下法规标准中规定了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只是作了一个原则上的区分,原因在于机关文件材料涵盖了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文件材料的内容及其载体差异性较大,内容也非常庞杂,详细概括或全部指明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在技术处理上确实存在困难。因此,国家档案局只对机关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作宏观、指导性规定。 本着“先易后难,分开处理”的思想,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对机关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作出了具体要求,对非文书和非纸质载体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提供了指引,即“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四项原则规定,既是机关判断文件材料是否归档的价值标准,同时又赋予了机关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便于各机关从实际工作出发,根据本机关具体职能活动,合理开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虽不归档,但重要的法律、法规的历次修改稿、有党和国家领导人修改意见和批示、指示的稿本应属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文件的定稿,包括计算机打印出的定稿,即使定稿上没有机关领导人的签批、审改意见,原则上也应纳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正本文件、文件处理单一并归档。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 第四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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